|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民校产权问题的专门阐述,也没有对“合理回报”的操作予以细化,这样就给了人们如下判断:因为民办教育是“公益”的,所以民校就是属于社会公众的,出资者投入多少都没有自己的产权,最多只是到机构清算时才拥有部分的“财产权”和回报。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铁明指出,中国现行的这种“剥夺式”的民办教育产权法律,只能催生民校出资者在运作过程中的“剥夺式”获利行为。
既不同于企业的营利,也非纯粹的捐款行善,才是中国的民校所需要的关于产权问题解释的第三条道路。
他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财富的发展起始阶段,无论从这一阶段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或现实意识水平看,如果说要求大量的出资者不求回报,是异想天开,那么想通过“剥夺式”的民办教育产权政策来催生出一代资金雄厚的慈善家,就更是天方夜谭。总之,现阶段要中国的民校在产权问题上跟“国际接轨”,是不切实际的。也许,既不同于企业的营利,也非纯粹的捐款行善,才是中国的民校所需要的关于产权问题解释的第三条道路。
制度是培养人的最有力的动力源。民校产权机制与责任不对称政策,会使出资者面对“自己身外的”学校财产权时,并不知晓学校对自己未来发展有何益处。于是,一些民校出资者不得不充分利用手中拥有的学校法人财产权,或从“虚高成本”中获取结余利益;或不加后续投入在事实上削弱学校财产权。显然,当民校出资者处在对今后获利的迷惘状态时,符合有效获利目标的“家族式办学”、“家长式管理”,便成为民校出资者的必然选择。
现行法律是一种制度安排。民校“剥夺式”的获利行为,客观上是制度安排不能有效激励民校发展的结果。民校无奈选择的家族式、家长式的办学特色,形成了市场运作中失败可能性极大的高风险。只要站在旁观的角度,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如张铁明主任所描述的现行法律框架内民校产权机制与风险责任的不对称:既要他人来办教育,又不相信他人能办好教育;既要他人来投资,又怕他人有利益追求;既要他人对出资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风险,又不给予他人承担抵御风险责任的政策空间条件。现行法律就是如此鼓励民办教育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的。
现行法律框架内民校产权机制与风险责任不对称
张铁明主任介绍,广东不少民校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从不回避学校产权问题。在民校产权激励机制与风险责任不对称政策的大环境下,得到地方政府的帮助,营造出了民校产权激励机制与风险责任对称的法治“小环境”,在充分把握好民办教育产权的特性中成功运作,获得了良好发展。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是法治制度安排的后续关键。作为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草小组组长的张铁明认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的努力空间还很大,比如制度安排的产权激励机制应是怎样的,收益权以及由此而来的收益过程、形式、结果和机制如何规定,退出机制及学校举办权的合法转移、变换、增减和运作机制问题等。
自2007年起,中国包括教育在内的服务贸易,就该完全遵守WTO规则了(根据当年的加入协议)。关于民办教育投资的“营利”、“回报”及“产权归属”等问题持续了多年的争议,能否在国际服务贸易法则及其延伸的法理中逐渐止息,一些所谓“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能否使“出资者反倒没了产权”之类的问题得到修正?人们不妨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