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2月,教育部出台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六条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第七条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起的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这个《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是显而易见的:一所学校注册时,它的名下就该有办学所需的资产。然而,这个办学之常情却在不少民办高校背道而驰:先由自然人独资或合股注册公司,再以公司的名义投资学校,办学资产长期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致使学校注册资金和账面资产很少。
这个《若干规定》,无疑表明了政府要对此类不足以保障资产稳定的民办高校进行整肃和规范的决心。掌控着民办高校的招生、学历文凭等生存与发展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如今给出了这个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期限,将有助于民办高校建立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规避办学风险、保护师生及各方合法利益,比如防止出现出资者的公司资金链出问题连累学校,以及出资者席卷公司资金出逃导致学校倒闭之类的事件。但是由于法律上对出资者的财产权和“合理回报”依旧没有明确的保护,这种只是对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范,也会极大地限制民间资本以滚动发展方式投资高等教育的可能性。
上篇:民校资产过户受制于出资者产权

法律上对民办学校出资者的财产权和“合理回报”应做出明确保护
《民办教育促进法》从1997年开始酝酿,到2002年正式出台经历了5年时间。据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当时主持该法制定的侯小娟介绍,在立法过程中,尽管已经认识到民办教育的产权问题、增值问题和退出机制问题的存在,但由于相关的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所以还不宜马上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中绕不开的上述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希望能够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弥补。
谁都知道,公司投资者的产权可以转变为股权取得合理分红,而强调公益背景下的中国民办高校出资者寻求合理回报之路却相当不顺畅,这不能不使很多民办高校出资者把注册公司等变通方式作为首选。一些政府部门不把“合理回报”作为一项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而是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利益分配,在民办高校办学中,要求通过“合理回报”得到利益增值的投资者,由于具体实施上的难度和舆论歧视的压力,往往转而通过暗箱操作来取得,这既影响了出资者对民办高校的后续投入,又削弱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应承认民办高校出资者对学校的财产权
随着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断受到政府的规范,一些学校被兼并或停办时引发的资产归属纠纷,日益成为民办学校出资者普遍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今年6月,北京大兴区榆垈镇上3所民办高校之间数千万元的债务纠纷,就源自(多家民办高校共用一处校舍)校园产权的归属不清,而其源头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时对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以及剩余资产归属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学校存续期间,资产不再属于投资的企业,而是属于学校、属于社会,只有到清产时才能结算。而民办高校难以引入战略投资,不能退出转让,也都是由于没有解决民办高校出资者的产权这个最根本的问题。
同样作为投资,注册公司和投入民办教育事业受到的保护却有着优与劣的天渊之别:《公司法》中对投资者、股东的保护条款,比《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出资者的保护条款足足多了一倍。而把对民办教育的投资变成捐资,不仅会使很多投资者对民办教育愈益望而却步,而且还让本来就受困于资金不足的民办高校更加不堪。民办教育出资者认为,自己出资办学的私有资产性质没有变,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对投入办学的资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后,是否会丧失对资产的所有权存有疑虑,是可以理解的。
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光明正大地拿,然后再加强对这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
既然国家多方面的权威调研都证实,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根基是投资而非捐资,我们就应该承认民办高校出资者对学校的财产权。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认为,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关于“保护物的归属,而不是无偿剥夺”的立法精神,应该允许民办高校出资者通过学校董事会的形式实现其对民办教育的产权;允许出资者在不损害学校资产、不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情况下,对学校财产的继承及转让;在法律提供可行的退出渠道的条件下,允许出资者自行要求终止,并在终止前进行财产的清算。在“合理回报”问题上,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光明正大地拿,然后再加强对这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 |